question-icon 用工时间每日超过8小时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要求我们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也没有额外的加班费。我实在受不了这种高强度的工作,想知道在这种用工时间每日超过8小时的情况下,我能不能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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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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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用工时间每日超过8小时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是对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基本保障,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让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当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时,这种情况属于延长工作时间。对于延长工作时间,法律是有严格规定的。《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让劳动者长时间工作,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时长限制。 那么,在用人单位用工时间每日超过8小时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就可能被认定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因为正常的工作时间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就是对劳动者劳动条件的一种破坏。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让劳动者每日工作超过8小时却不支付加班费,这也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这种情况下,同样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最好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以便在后续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如果用人单位的行为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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