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解除收养关系是一个较为严肃的法律行为,它意味着原本存在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下面从不同情形为您详细介绍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首先是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如果收养人、送养人双方都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且养子女年满八周岁以上的,还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订立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协议达成后,要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办理登记时,需携带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收养登记证等,民政部门会对协议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就完成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其次是诉讼解除收养关系。当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时,双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养子女是未成年人,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时,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若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自判决生效时,收养关系即解除。 解除收养关系后,还有一些法律后果需要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另外,根据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