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亲生子女怎样解除与父母的关系?
我收养了一个孩子,但后来发现相处过程中矛盾重重,实在无法继续维持亲子关系。我想了解一下,像我这种非亲生子女的情况,要通过什么方式才能合法解除与孩子的父母关系呢?具体的流程和要求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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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非亲生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通常指的是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不同于自然血亲,它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这意味着,如果养子女还未成年,要解除收养关系,需要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一致协议。要是养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还得征求孩子自己的意见。 当养子女成年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成年养子女和养父母可以先尝试协商解除,如果谈不拢,任何一方都能去法院起诉,让法院来判决是否解除收养关系。 另外,收养关系解除后,还有一系列后续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同时,根据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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