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是否能解除收养关系?


养父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关系的解除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收养关系的概念。收养关系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进行抚养,从而在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建立起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基本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也就是说,如果养子女还未成年,一般情况下养父不能单方面解除收养关系,但如果和送养人达成协议,并且养子女年满八周岁的还需要征得其同意,那么就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而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当养子女成年后,若养父和养子女关系恶化到无法共同生活的程度,养父既可以和养子女协商一致解除收养关系,要是协商不成,还能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解除。 此外,收养关系解除后,还会涉及一些后续的问题。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同时,根据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