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的抗辩权能否行使?


在探讨合同撤销的抗辩权能否行使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合同撤销权和抗辩权。合同撤销权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时,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权利。而抗辩权则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撤销权和抗辩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它们的行使条件和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例如,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出现这些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来行使撤销权。一旦合同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需要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等。 抗辩权的行使通常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对抗对方要求自己履行义务的权利。比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那么,合同撤销的抗辩权能否行使呢?实际上,严格来说并不存在“合同撤销的抗辩权”这样的表述。如果是在对方主张合同继续履行,而自己认为合同存在可撤销情形时,不能直接以“合同撤销的抗辩权”来对抗。而是应该依据上述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规定,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来解决。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撤销合同的裁决之前,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如果自己有符合抗辩权行使条件的情况,比如对方未按约定先履行义务,那么可以行使相应的抗辩权来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 总之,在遇到合同问题时,要准确区分合同撤销权和抗辩权的适用情形,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正确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