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是可以申请再审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第三人的概念。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从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比如甲和乙就一套房屋的所有权产生纠纷并进行诉讼,而丙认为这套房屋的所有权是自己的,那么丙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例如甲和乙因合同纠纷打官司,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影响到丙的利益,丙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里的当事人,在一定情况下就包含了第三人。 对于第三人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人申请再审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般来说,需要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并且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总之,第三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能够申请再审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