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否能算作商标使用证明?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明,但并非绝对的充分证明,下面为您详细阐述。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商标使用证明。商标使用证明是能够体现商标在商业活动中被实际使用的证据材料。商标使用的范围涵盖了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商标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表明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的约定。合同中会明确许可使用的商标、许可使用的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等内容。从合同的内容可以推断出商标有被使用的可能性。例如,许可他人在某类商品上使用商标,按照常理,被许可人会在该商品或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所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商标有可能被使用的初步证据。 然而,仅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往往是不够的。因为合同只是一种约定,它不能直接证明商标已经在市场上实际使用。为了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还需要其他相关证据进行佐证。比如,带有商标的商品实物或照片,能够直观地看到商标在商品上的使用情况;销售合同、发票等商品交易文书,这些可以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已经进入市场流通;广告宣传资料,如海报、宣传单页、网络广告等,能体现商标在广告宣传活动中的使用。 在商标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中,商标局或法院在判断商标是否实际使用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果仅有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而没有其他实际使用的证据,可能不足以认定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因为有可能存在签订了许可合同,但被许可人并未实际使用商标的情况。 综上所述,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明的一部分,但不能单独作为充分的商标使用证明。在需要证明商标使用时,应尽可能收集多种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增强证明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