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管是否可以进行钓鱼执法?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感觉运管像是在钓鱼执法。当时有个人拦车说着急去某地,给了钱,结果刚走没多久运管就把车拦下说我非法营运。我就想知道,运管在执法过程中到底能不能用这种钓鱼执法的手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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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运管不可以进行钓鱼执法。所谓钓鱼执法,通俗来讲就是执法人员通过一些诱导、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引诱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然后再对其进行处罚。这种执法方式严重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也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准确、完整。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虽然此条规定主要针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但核心精神是要求执法获取证据要合法、真实。钓鱼执法获取的证据明显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钓鱼执法所获取的证据很难通过法庭审查,因为其取得方式存在严重瑕疵。此外,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等原则。钓鱼执法显然不符合这些原则,它破坏了执法的公信力,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所以,运管不能采用钓鱼执法这种方式进行执法。如果公民认为遭遇了运管的钓鱼执法,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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