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能否在二审后进行?
我有个官司经过二审判决了,但我觉得判决结果不太合理。我就想了解下,像这种已经经过二审的情况,还能不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来重新审查这个案子呢?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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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是可以在二审后进行的。审判监督程序,通俗来讲,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一种特殊程序,它是为了纠正错误的裁判而设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里所说的生效判决、裁定,自然也包括二审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也就是说,如果二审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认为该判决存在错误,比如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等情况,就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寻求救济。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若该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这同样表明二审之后是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 在行政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所以,无论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二审后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都能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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