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是否可以写两个担保人?


在借款合同中,是可以写两个担保人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而担保人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人。当借款合同中有两个担保人时,他们共同为借款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对于两个担保人的情况,他们可以约定各自承担的担保份额。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两个担保人约定了各自的担保份额,那么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每个担保人只需要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份额,债权人有权要求任意一个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 在实践中,借款合同中设置两个担保人是比较常见的做法。对于债权人来说,增加担保人可以增加债权实现的保障,降低风险;对于债务人而言,在一个担保人无法满足担保要求时,增加担保人有助于顺利获得借款。同时,两个担保人相互之间可能还存在追偿的问题。当一个担保人承担了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后,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且,承担了责任的担保人还可以向其他未承担相应份额的担保人进行追偿。总之,借款合同中写两个担保人不仅是可行的,而且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来规范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