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财产分割协议能否作为诉讼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依据?


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财产分割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而财产分割协议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并非所有的财产分割协议都能当然地作为诉讼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依据。下面从不同方面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理解财产分割协议的概念。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分割等事项达成的书面约定。它体现了夫妻双方对财产处分的意愿。 对于合法有效的财产分割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这两种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一般是可以作为诉讼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依据的。 然而,也存在一些情况会导致财产分割协议不能作为依据。比如,协议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协议约定免除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这种约定因违反法律关于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又或者协议是在一方受到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旦协议被撤销,就不能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此外,如果协议签订后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比如一方经济状况严重恶化,继续按照协议分割财产将导致明显不公平,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而不完全依据协议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两种财产分割协议能否作为诉讼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依据,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要考虑协议本身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以及实际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