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的房子没有全部分下来是否可以公证?


在探讨拆迁的房子没有全部分下来是否可以公证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拆迁房在未全部分下来时,涉及到房屋的产权状态以及相关权益的不确定性。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其中包括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等。对于拆迁房的公证,如果是对拆迁补偿协议进行公证,通常是可行的。因为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达成的明确协议,其内容涉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公证机构可以对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证明。 然而,如果是对尚未实际分得的拆迁房屋进行产权公证,情况就比较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全部分下来的拆迁房,其产权可能尚未进行登记,处于不确定状态。公证机构一般不会对这种产权不明确的财产进行产权公证,因为这可能会影响到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不过,如果是对拆迁房相关的权益进行公证,比如对未来获得房屋的期待权、收益权等进行公证,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有可能的。例如,有明确的拆迁补偿协议、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等能够证明权益的存在和合法性,并且该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证机构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证。 综上所述,拆迁的房子没有全部分下来能否公证,需要根据具体的公证事项来判断。如果是对拆迁补偿协议等具有确定性的事项进行公证,一般是可以的;但如果是对产权不明确的未分得房屋进行产权公证,通常比较困难;而对于相关权益的公证,则要视具体情况和公证机构的判断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