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记录未立案能否当作证据?
我之前报过案,但是警方最后没有立案。现在我在一个纠纷里,想把这个报案记录拿出来当证据用,不知道行不行。也不太清楚报案记录这种东西在法律上到底能不能算有效的证据,想了解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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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记录未立案是有可能当作证据使用的,但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证据的概念。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据有多种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也规定了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八种。 报案记录本质上属于书证的一种,它是对报案情况的书面记载,记录了报案的时间、地点、报案人陈述的内容等信息。虽然报案记录未立案,但它仍然可能反映出与案件有关的一些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该报案记录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中的某个事实,比如证明一方当事人曾经遭受过某种侵害行为,或者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过纠纷等情况,那么它就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法院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来综合判断是否采纳该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后续有新的证据使得案件达到了立案标准,或者在侦查其他案件时发现该报案记录与其他案件有关联,那么该报案记录同样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过,由于未立案,可能需要进一步对报案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 总之,报案记录未立案不影响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作为证据使用,关键在于它能否证明案件事实以及是否符合证据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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