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际出资的合资公司能否确认投资收益?


在探讨未实际出资的合资公司能否确认投资收益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投资收益指的是企业或个人通过对外投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比如利润、股利、利息等。而出资则是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其他资产的行为。股东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本质上是基于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履行情况。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能否确认投资收益,这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如果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从公平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出发,其要求确认投资收益是缺乏合理依据的。因为股东的投资收益权是与其出资义务紧密相连的,没有出资就意味着没有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做出实际贡献。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未实际出资的股东也有可能获得投资收益。比如,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给予未出资股东一定的投资收益分配,并且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那么未出资股东可以依据该约定获得相应收益。又或者公司的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即使股东未实际出资,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仍可分配投资收益,这种情况下也会按照章程执行。 如果未实际出资的股东想要确认投资收益,其他股东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也就是说,公司有权对未出资股东的投资收益分配进行限制。所以,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要确认投资收益,通常需要先解决出资问题,或者有合法有效的约定作为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