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不在自己名下是否可以被执行?
我有一套拆迁安置房,但不在我名下。最近我遇到了一些债务纠纷,债权人说要申请执行这套房子。我不太清楚,这套不在我名下的拆迁安置房会不会真的被执行呢?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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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下执行的概念。执行通常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对于拆迁安置房不在自己名下是否可以被执行,这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 如果虽然该拆迁安置房不在自己名下,但实际上本人对该房屋享有权益,例如是借名买房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本人是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法院有可能会认定该房屋属于可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若能证明实际为本人所有,第三人确认后法院就可能执行。 然而,如果该拆迁安置房确实不属于本人,本人对其没有任何权益,仅仅是他人名下的房屋,那么法院一般不会对其进行执行。因为执行必须是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对于他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法院是不能随意执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的财产范围是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所以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在执行范围内。 总之,拆迁安置房不在自己名下是否能被执行,关键在于本人是否对该房屋享有实际权益,需要结合具体的证据和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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