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对破产管理人使用代位权诉讼?


在探讨能否对破产管理人使用代位权诉讼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代位权诉讼和破产管理人这两个概念。 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本来是债务人向别人要钱,但债务人不管,债权人就可以代替债务人去要。《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人民法院指定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对其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个人。《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关于能否对破产管理人使用代位权诉讼,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直接对破产管理人行使代位权。因为破产管理人只是负责处理破产事务的主体,并非真正的债务人。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要求,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分配,以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会按照破产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理。《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向破产管理人履行义务,而不是由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去追讨。 但是,如果破产管理人存在不当行为,例如怠于行使破产企业对第三人的债权,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更换破产管理人,或者要求破产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通常不能对破产管理人使用代位权诉讼,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有多种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根据具体情况,遵循法律规定来采取合适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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