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我国,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关于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需要分阶段来看。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所谓结婚实质要件,主要包括: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这一阶段的事实婚姻,在法律上与经过登记的合法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双方的夫妻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保护。例如,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都按照合法婚姻的相关规定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国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与合法婚姻有所不同。财产一般按照各自的出资情况进行分割,不能证明出资的,一般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于子女抚养问题,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相关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综上所述,对于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关键在于时间节点以及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如果涉及相关权益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者按照法律规定补办结婚登记,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