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可以设置三级目进行进项税抵扣吗?


增值税是否可以设置三级目进行进项税抵扣,需要从税法规定和实际操作层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进项税抵扣。进项税抵扣是指企业在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或者服务等经营活动中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已经支付的这部分增值税,不用再重复缴纳,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这里并没有明确提及三级目的问题。在实际的税务处理中,设置三级目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关键在于设置的三级目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可抵扣范围。如果设置的三级目核算的内容是企业真实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购进业务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且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那么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可以进行抵扣的。例如,企业为了更清晰地核算不同类型原材料的进项税,设置了“原材料 - 钢材 - 螺纹钢”这样的三级目,只要企业取得了购买螺纹钢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该钢材用于应税项目,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但是,如果设置的三级目是为了虚构业务、虚增进项税额,从而达到少缴纳增值税的目的,这就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增值税可以设置三级目,但三级目对应的进项税能否抵扣,要依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抵扣范围和条件来判断。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税务操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