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是否可以定贪污受贿罪?


要判断村干部是否可以定贪污受贿罪,需要先明确贪污受贿罪的概念以及村干部的身份和职责。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些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村干部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村干部是由村民选举产生,负责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然而,在特定情形下,村干部可能会被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从而成为贪污受贿罪的主体。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也就是说,当村干部在协助政府从事上述行政管理工作时,如果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就可能构成贪污罪或受贿罪。例如,在管理救灾款物时,将部分款项据为己有,或者在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管理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但如果村干部只是在处理纯粹的村集体事务,如组织村民开展文体活动、管理村办企业等,即使存在一些经济问题,也通常不构成贪污受贿罪,而可能按照其他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进行处理。 所以,村干部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定贪污受贿罪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