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村干部是否能成为挪用公款罪主体?

我想了解下,我们村里的干部把村里的一些资金拿去用了一段时间。我不太清楚村干部这种身份能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想知道法律上对于村干部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什么情况下算,什么情况下不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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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挪用公款罪
  • #村干部主体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判断村干部是否能成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挪用公款罪的定义。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这里的关键在于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那么村干部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也就是说,当村干部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上述行政管理工作时,其身份就符合挪用公款罪中“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要求。此时,如果他们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相关公款归个人使用,达到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但如果村干部只是在处理村集体内部的事务,如村集体资金的管理、村办企业的经营等,这些不属于协助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工作的范畴,那么他们就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况下,若发生类似挪用资金的行为,可能会按照挪用资金罪等其他罪名来处理。 总之,判断村干部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主体,关键看其是否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以及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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