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是否可以被剥夺?
我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对方,我有探视权,但最近对方说要剥夺我的探视权。我不明白探视权是不是说剥夺就能剥夺的,我也没做什么伤害孩子的事,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探视权可不可以被剥夺,什么情况下会被剥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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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也被称作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依法享有的看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孩子能够与父母双方保持情感联系,让孩子在父母的关爱下健康成长,同时也是为了维护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亲权。 一般情况下,探视权是不可以随意被剥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表明,探视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除非出现法定情形,否则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 不过,在特定情形下,探视权是可以被限制甚至被剥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还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里所说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探视人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二是探视人有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可能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三是探视人对子女有暴力行为、虐待行为,严重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四是探视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等。 如果出现上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中止对方的探视权。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查证属实,会依法作出中止探视权的裁定。当中止探视权的事由消失后,比如探视人的疾病已经治愈、不良行为已经改正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探视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会依法恢复其探视权。 总之,探视权一般不能被随意剥夺,但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下,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在处理探视权问题时,应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首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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