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否可以终止?


探望权,通俗来讲,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去看望子女的权利。这一权利有助于保障子女能与未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保持情感联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有着积极意义。那么,探望权是否可以终止呢?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这里所说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一个关键条件,也是判断是否可以终止探望权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通常有以下几种。一是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可能会危及子女健康。比如患有严重的肺结核,子女在与其接触过程中很容易被传染。二是探望权人对子女有侵权或者犯罪行为。例如对子女实施暴力、虐待等行为,这显然会对子女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伤害。三是探望权人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这种环境会对子女的成长产生不良影响,不利于子女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四是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比如教唆子女偷窃、说谎等,这会直接影响子女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如果出现了上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一旦法院裁定中止探望权,探望权人就不能再进行探望。不过,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比如探望权人治愈了疾病、改正了恶习等,探望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会恢复其探望权。 总之,探望权虽然是一项法定权利,但并不是绝对的。当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时,为了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探望权是可以被终止的。无论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还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都应当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共同为子女创造一个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