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站长是否可以犯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首先,判断水务站长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水务站一般属于国家机关的基层组织,水务站长通常被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主要看其是否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活动。水务站长承担着管理当地水务相关事务的职责,如水资源调配、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等,这些工作属于公务范畴。因此,从主体身份上来说,水务站长具备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可能性。 其次,需要看是否有滥用职权的行为。滥用职权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超越职权,即水务站长处理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比如,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和上级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变更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方案,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或成本大幅增加。另一种是不正当行使职权,即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处理公务。例如,在水务项目招标过程中,违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为特定关系人提供便利,使其获得项目承包权。 最后,还需看是否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如果水务站长的滥用职权行为导致了上述严重后果,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综上所述,水务站长如果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