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受理后可以撤回诉讼请求吗?
我公司涉及一起诉讼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对方企业申请了破产并且已经被法院受理。现在我公司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不能撤回之前提出的诉讼请求呢?不太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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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能否撤回诉讼请求,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撤回诉讼请求。撤回诉讼请求就是原告向法院表示放弃自己对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简单说就是不想再让法院就自己的诉求进行审理和判决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原告可以在判决宣告前撤回诉讼请求,这体现了当事人的处分原则。但是,当涉及到破产程序时,情况就有所不同了。 当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并且,破产程序是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如果允许随意撤回诉讼请求,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例如,如果原告撤回对债务人的诉讼请求,可能会导致该部分债权无法在破产程序中得到确认和清偿,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 不过,如果撤回诉讼请求不会对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并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比如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法院也可能会准许撤回诉讼请求。所以,破产申请受理后能否撤回诉讼请求,关键在于是否会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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