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四十多岁的女人可以离婚吗?

我今年四十多岁了,和老公感情一直不好,现在实在过不下去了,想离婚。但我心里有点没底,不知道这个年纪离不离婚合不合适,也不确定法律上允不允许,所以想问问四十多岁的女人可以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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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权利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四十多岁的女人当然是可以离婚的。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离婚自由意味着,当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任何一方都有权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而不受年龄、性别等因素的限制。所以,四十多岁的女性如果认为自己的婚姻无法维持,是完全有权利提出离婚的。 离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然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则是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其中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综上所述,四十多岁的女性在法律上享有充分的离婚权利,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离婚方式来结束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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