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里的欠款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书里的欠款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明白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它本质上是一种合同。 从法律上来说,如果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书就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离婚协议书通常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只要符合合同订立的要求,就是受法律保护的。 对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欠款,如果是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比如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种方式,或者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等,那么该欠款约定也是有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负有支付欠款义务的一方就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然而,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签订协议时一方受到欺诈、胁迫,或者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像涉及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那么该欠款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一方认为协议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比如受到欺诈、胁迫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离婚协议书中的欠款约定有效,但欠款方不履行还款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胜诉后,如果欠款方仍不履行判决,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