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能否同时进行?


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一般不可以同时进行,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这两个概念。工伤认定申请,就是确定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畴的一个程序。简单来说,就是判断你在工作中受到的伤,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情形。而劳动能力鉴定,则是在已经确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等级鉴定。它是为了确定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以便确定相应的赔偿和待遇。 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流程来看,工伤认定是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里很明确,是“发生工伤”后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说要先完成工伤认定这个步骤。 工伤认定申请有其自身的流程和时间要求。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只有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才能进入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必须先完成工伤认定申请并获得工伤认定结果后,才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二者不能同时进行。这是为了保证整个工伤处理程序的规范性和公正性,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正确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