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累犯批捕后能否免于起诉?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累犯”和“免于起诉”这两个法律概念。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简单来说,就是之前犯过罪,刑罚结束后又犯罪的人。而免于起诉,现在准确的说法是“不起诉”,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累犯,虽然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但如果存在上述法定情形,依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过,在司法实践中,累犯想要被不起诉是比较困难的。因为累犯本身就体现了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和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一般来说,累犯的犯罪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在云南地区,司法机关在处理累犯案件时,同样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如果案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这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等。 总之,云南累犯批捕后理论上存在免于起诉的可能性,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并且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