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是否可以和解?
我最近了解到妨害公务罪相关内容,想知道这种犯罪能不能和解。比如在一些具体案件中,嫌疑人有没有可能通过和解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这方面的规定不太清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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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是不可以和解的。 首先,需要明确刑事和解的概念。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的一种制度。 然而,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能适用刑事和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适用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范围主要包括: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而妨害公务罪并不在上述可以和解的案件范围之内。 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公职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双重违法性,嫌疑人承担的是公法上的责任,不能以犯罪嫌疑人对被侵害者的经济赔偿来抵消其侵犯公法秩序的责任。所以,从法律规定和其犯罪性质来看,妨害公务罪不能进行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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