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房在一方名下,离婚时能分割吗?
我和配偶准备离婚,家里有套福利房登记在配偶名下。我不太清楚这种福利房在离婚时该怎么处理,不知道我有没有权利分割这套房子。想了解下在法律上,福利房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到底能不能进行分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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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福利房在一方名下,离婚时能否分割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福利房的概念。福利房是单位根据职工的职务、年龄、工资、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分配给职工的公有房屋,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 判断离婚时福利房能否分割,关键要看福利房的产权归属情况。 如果福利房的产权完全归属于一方,比如是一方在婚前通过单位福利分房取得,并且已经办理了完整的产权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在离婚时,这套福利房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通常无权要求分割。 若福利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一方单位福利政策购买的,即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双方可以对该福利房进行分割。分割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还有一种情况,福利房可能只有部分产权,比如职工只拥有使用权或者有限产权。对于这种情况,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判决房屋的归属,而是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哪一方使用。在获得完全产权后,双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分割。 此外,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总之,福利房在一方名下,离婚时能否分割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福利房的产权取得时间、产权性质以及双方的具体情况等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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