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撞人保险赔付完是否还要额外赔付?
我开车撞了人,保险已经进行了赔付,但伤者家属说后续还有一些费用要我额外承担。我不太清楚保险赔完后我到底还有没有额外赔付的责任,想了解下在法律上这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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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车撞人的事故中,保险赔付完后是否还需要额外赔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保险赔付的范围和额度。在我国,车辆通常会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强险是一种法定的强制保险,它在一定的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商业三者险则是车主自愿购买的,用于补充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当发生车撞人事故时,首先由交强险在其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例如,在有责任的情况下,交强险对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如果交强险的赔偿额度不足以覆盖受害人的全部损失,那么就会启动商业三者险进行赔偿。 然而,存在一些情况,即使保险进行了赔付,车主可能仍需要额外赔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比如,如果事故造成的损失超过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那么超出部分就需要由车主自己承担额外赔付责任。另外,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了某些免责条款,而事故情况恰好符合这些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付这部分费用,此时车主也需要自行承担。例如,车主在事故发生时存在酒驾、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可能会依据合同条款拒绝赔偿。此外,受害人的一些间接损失,如因受伤导致的误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可能保险赔付的金额不足以完全弥补,这部分不足的费用也可能需要车主额外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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