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伤残鉴定程序有哪些流程?


车祸伤残鉴定程序一般包含以下流程: 首先是确定鉴定时机。通常来说,需要在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治疗终结指的是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比如骨折患者,在骨折愈合、拆除固定装置且身体恢复到相对稳定状态时,就可以考虑进行鉴定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接着是选择鉴定机构。可以由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推荐鉴定机构,或者通过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选择的鉴定机构必须是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合法机构,这样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才具有法律效力。 然后是准备鉴定材料。一般需要携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历本、诊断证明书、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等。此外,还可能需要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伤者本人的身份证等。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鉴定结果至关重要,所以要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之后就是进行鉴定。伤者需要按照鉴定机构安排的时间前往指定地点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会根据相关标准对伤者的伤残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例如,对于肢体伤残,会检查肢体的活动功能、肌力等;对于精神伤残,可能会采用专业的心理测评工具进行评估。 最后是领取鉴定报告。鉴定机构一般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拿到鉴定报告后,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比如,依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