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撞了门楼,保险公司要求修好后再理赔,是否合理?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要求修好后再理赔是否合理,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保险合同的角度来说,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被保险人修复受损标的后,保险公司才进行理赔,那么保险公司的要求在合同层面是有依据的。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保险合同通常是书面合同,双方都要受其约束。 然而,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这样的约定,保险公司单方面要求先修好再理赔,可能就缺乏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也就是说,在确定属于保险责任后,保险公司有及时理赔的义务,而不是要求被保险人先自行修复。 另外,如果被保险人先自行修复,可能会面临一些风险。比如,修复的费用可能与保险公司最终核定的赔偿金额不一致。如果修复费用高于保险公司核定的金额,被保险人可能需要自行承担超出部分;如果修复费用低于核定金额,保险公司可能会按照实际修复费用理赔。而且,被保险人自行修复可能无法保证修复质量符合保险公司的要求,从而导致保险公司以修复不符合标准为由减少赔偿金额。 所以,如果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先修复再理赔,被保险人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要求保险公司先进行定损,并按照定损金额进行理赔。如果协商不成,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