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维斯比规则下承运人的免责情况是怎样的?

我在做国际贸易运输相关业务,涉及到维斯比规则。不太清楚在这个规则里,承运人有哪些情况是可以免责的。我想知道具体的免责情形和相关法律依据,好明确自己在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所以来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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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维斯比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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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斯比规则全称为《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它是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有着重要地位。在维斯比规则下,承运人的免责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导致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这里所说的驾驶船舶的过失,是指船舶在航行过程中,由于船长、船员等在操作船舶方面的失误,比如在驾驶过程中判断失误导致船舶碰撞等情况。而管理船舶的过失,则是指对船舶本身的管理,例如对船舶设备的维护不当等。这种免责规定主要依据的是国际航运业的习惯和传统,因为船舶在航行中面临各种复杂情况,很难要求承运人对船员的每一个行为都承担完全责任。 其次,火灾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一般也可免责,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火灾是意外发生的,承运人不用对货物损失负责。但要是有证据证明火灾是因为承运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的,那么承运人就不能免责。这一规定是考虑到火灾在海上发生的不确定性和难以预防性。 此外,天灾,即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如风暴、海啸等,以及战争行为、公敌行为、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管制,或依法扣押等情况,承运人也可免责。这些情况都是承运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要求承运人对这些情况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是不合理的。 还有,货物的固有缺陷、品质或瑕疵引起的体积或重量的亏损,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坏,以及包装不良、标志不清或不当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同样可以免责。因为这些问题是货物本身或其包装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非承运人的过错。 维斯比规则的这些免责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承运人和货主之间的利益关系,既保护了航运业的发展,也对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合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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