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免责事项有哪些?

我是一家外贸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货物运输中涉及海运。我想了解下,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有哪些情况是可以免责的呢?这些免责事项会对我们货主有什么影响,我得提前了解清楚,避免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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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商免责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有明确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些免责情况。 第一类是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简单来说,就是在船舶的驾驶操作或者日常管理过程中,这些人员因为失误导致的问题,承运人可以免责。例如,船长在航行中判断失误改变航线,这属于驾驶船舶的过失,承运人无需为此承担责任。这一规定依据的是《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类是火灾,但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船上发生火灾不是因为承运人自身的过错,那么承运人可以免责。比如,是船上其他人员的疏忽导致火灾,这种情况下承运人不用担责,依据是《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类是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像遭遇飓风、海啸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承运人对此造成的损失不用负责,这对应《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四类是战争或者武装冲突。在这种特殊的社会环境下,货物运输受到影响,承运人可免责,相关依据为《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五类是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比如政府出于安全等原因对船舶进行扣押,承运人对因此造成的货物损失不承担责任,《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相关规定。 第六类是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由于这类人力不可控的社会因素导致货物运输出现问题,承运人可以免责,依据是《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第七类是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当承运人在海上进行救助行动时,可能会对自身运输的货物有一定影响,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可免责,参考《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八类是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如果是由于他们的过错导致货物出现问题,承运人无需担责,《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有说明。 第九类是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例如,水果在运输过程中自然腐烂,这是由货物自身特性决定的,承运人可免责,依据《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 第十类是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如果货物因为包装和标志问题出现损失,责任不在承运人,《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有相关规定。 第十一类是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承运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检查义务,但还是没发现船舶的潜在问题,由此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对应《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最后一类是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除了上述列举的情况外,其他不是因为承运人及其相关人员过失导致的问题,承运人也可能免责,《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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