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海商法对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有哪些规定?

我是做国际贸易的,最近有一批货物通过海运运输。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出现了一些问题,我想向承运人索赔。但不太清楚我国海商法对于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索赔这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内容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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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重要法律。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相关规定而言,有多个方面需要了解。 首先是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对于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也就是说,在这个责任期间内,如果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通常要承担责任。 其次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承运人有义务提供适航船舶,这在《海商法》第四十七条有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同时,承运人要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再者是承运人的免责情形。《海商法》第五十一条列举了一系列免责事项,比如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等。如果出现这些免责情形,承运人可以免除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 另外,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 总之,当我们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主张权利时,要依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明确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义务、免责情形以及赔偿限额等内容,以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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