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难救助是怎样的?

我在海上作业时遇到过船只遇险的情况,当时不清楚该怎么进行海难救助,也不知道海难救助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我想了解一下,依据我国海商法,海难救助具体有哪些规则和要求,救助方有什么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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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简单来说就是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行为。海难救助在我国海商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海难救助成立需要满足几个条件。其一,救助的对象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救助对象是船舶和其他财产。这里的船舶是指除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外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其二,存在真实的危险,即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面临着现实的、紧迫的危险,比如遭遇风暴、触礁等情况。其三,救助行为必须是自愿的,救助方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进行救助。 对于救助方而言,在进行海难救助时享有一定的权利。当救助作业成功,救助方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救助报酬的金额,应当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各项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 同时,救助方也负有相应的义务。根据《海商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等义务。被救助方也有义务与救助方通力合作,在救助作业结束后,根据救助效果支付合理的救助报酬。 此外,如果救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或者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一)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者更加困难的;(二)救助方有欺诈或者其他不诚实行为的。总之,海难救助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规定,无论是救助方还是被救助方都需要遵循这些规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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