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运输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是如何规定的?

我是一家外贸公司的,最近有一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要通过海运运输。我想了解下,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对于这类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有哪些责任和义务呢?比如货物损坏、延迟交付等情况,承运人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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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海商法中,对于承运人运输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有一系列详细规定。 首先,关于责任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通俗来讲,就是从货物实际装上船那一刻开始,到完全从船上卸下来为止,这段时间内货物由承运人负责照看和运输。在这个责任期间,如果货物发生损坏、灭失等情况,承运人一般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关于承运人免责的情况。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十二种承运人可以免责的情形,比如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等。也就是说,如果货物的损坏、灭失是由于这些法定的免责情形导致的,承运人可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关于赔偿责任限制。海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这里的计算单位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这意味着,即使承运人需要对货物的损失进行赔偿,其赔偿金额也是有一定上限的。 另外,对于货物的迟延交付问题。根据海商法第五十条,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除依照海商法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如果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但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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