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看受害人过错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在法律领域中,受害人过错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在很多民事纠纷和部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责任认定与分担方面起着关键作用。接下来我们结合实际案例,详细分析受害人过错的构成要件。 首先,受害人过错要求受害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这里的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闯红灯横穿马路,这就是积极的作为;而在一些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中,受害人明明看到危险警示却仍然进入危险区域,这可以视为消极的不作为。这种行为是构成受害人过错的基础,如果受害人没有实施任何行为,就谈不上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里的被侵权人实施的行为就是判断其是否有过错的依据之一。 其次,受害人的行为必须具有不当性。所谓不当性,就是指该行为违反了一般的注意义务或者法律规定。一般的注意义务是社会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比如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秩序、注意自身安全等。例如,在商场购物时,顾客在有明显防滑提示的湿滑地面上故意奔跑,这种行为就违反了一般的注意义务,具有不当性。而违反法律规定则更为明确,比如受害人违反交通法规逆行,这显然是不当行为。 再者,受害人的不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受害人的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的原因之一。如果受害人虽然实施了不当行为,但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那么就不能认定受害人存在过错。例如,在医疗事故中,患者隐瞒了自己的过敏史,但最终的损害结果是由于医生的重大失误导致的,与患者隐瞒过敏史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那么就不能认定患者存在过错。 最后,受害人主观上要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则是指受害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损害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比如,受害人故意挑衅他人引发冲突导致自己受伤,这就是故意的情形;而受害人在没有仔细观察路况的情况下贸然通过路口,结果被车辆撞伤,这就属于过失。 综上所述,受害人过错的构成要件包括实施一定行为、行为具有不当性、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主观上有过错。在具体的案例分析中,需要综合考虑这些要件,准确判断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从而合理确定责任的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