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法院并非对所有的案件都会受理,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法院通常不受理的几类案件。 首先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法院一般不会受理。比如张三去起诉李四,但张三和李四之间的纠纷与张三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那法院就不会受理这个案子。 其次是重复起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甲已经就某一纠纷起诉过乙,并且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之后甲又以相同的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乙,法院就不会受理。 再者是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为例,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在这个法定的期限内,如果男方没有符合“确有必要受理”的情形而提出离婚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最后是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案件。有些纠纷可能由其他部门来处理,不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比如一些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任免、奖惩等纠纷,按照相关规定是通过行政程序解决,而不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法院自然不会受理此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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