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法院审理哪些案件?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上级人民法院通常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进行审理,不过也存在一些不能指定的情形。 首先,涉及到专属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不能指定下级法院审理。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专属管辖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和便于调查取证等。如果上级法院将这类专属管辖的案件指定给不具有管辖权的下级法院,就违背了法律规定。 其次,对于涉及到特定级别法院管辖标准的案件,上级法院也不能随意指定下级法院审理。我国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标的额等因素,划分了不同的级别管辖。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等不同级别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进行了明确。如果一个案件按照规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上级法院就不能指定下级法院来审理,因为这不符合级别管辖的要求,会破坏司法体系中对不同级别法院职能的合理划分。 再者,涉及到特殊身份或重大公共利益等需要特定法院审理的案件,上级法院也不宜指定下级法院审理。比如涉及到国家安全、军事等特殊领域的案件,往往有专门的法院或特定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以确保案件处理的专业性和保密性。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可能会因为下级法院缺乏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源,无法妥善处理案件,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综上所述,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法院审理专属管辖的案件、不符合级别管辖标准的案件以及需要特定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这是为了维护司法体系的正常秩序和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