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贪污共同犯罪有哪些情况?

我有个朋友在政府部门工作,最近被怀疑参与了贪污共同犯罪。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贪污共同犯罪具体都有哪些情况呢?比如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不同身份的人参与又会怎么算。我很担心朋友,希望能多了解一些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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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共犯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贪污共同犯罪指的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贪污共同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况。 首先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共同贪污。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当两个或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实施贪污行为时,就构成贪污共同犯罪。例如,某国有公司的会计和出纳合谋,利用会计做账和出纳管钱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公司公款,这种行为就属于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贪污共同犯罪。 其次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的共同贪污。非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本身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但如果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这同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比如,某民营企业老板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与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勾结,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共财物,民营企业老板协助处理赃款,他们就构成了贪污共同犯罪。 此外,还有单位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贪污情况。单位本身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但单位可以和国家工作人员一起实施贪污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共同犯罪。例如,某国有单位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其负责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通过虚报项目经费等手段,共同骗取国家财政拨款,单位的负责人和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就构成了贪污共同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贪污共同犯罪,关键在于各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和共同的贪污行为。共同故意要求各行为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同时行为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共同行为则表现为各行为人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实施了贪污犯罪行为。总之,贪污共同犯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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