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案例是怎样的?


在商业活动中,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它指的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 当特许经营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时,意味着这份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如果特许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他与被特许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就是无效的。这是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如果双方签订合同只是为了虚假的交易,并非真正想要开展特许经营业务,那么这样的合同也是无效的。比如,双方为了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虚假的特许经营合同。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像特许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披露必要的信息,或者合同内容违背了公序良俗,那么合同就会被认定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比如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这种情况下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同样无效。 下面为你介绍一个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实际案例。甲公司作为特许人,在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就与乙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授权乙公司使用其所谓的“知名品牌”开展经营活动。乙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遭到了真正商标权利人的侵权指控。后来,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根本没有合法的经营资源可以授权。在这个案例中,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甲公司不具备这些条件,其与乙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被特许人一定要仔细审查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和资质,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特许人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避免因合同无效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