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交纳诉讼费用与诉讼费用免交的案件分别有哪些?

我最近涉及一些法律纠纷,可能要走诉讼程序。我想了解下,在法律规定里,哪些案件是不用交纳诉讼费用的,哪些又是可以免交诉讼费用的呢?我经济条件不太好,如果能免交或者不交纳费用,对我来说会轻松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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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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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诉讼费用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不过,存在一些情况,当事人无需交纳诉讼费用,还有一些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首先,我们来看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案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特别程序是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比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等。这些案件往往不涉及民事权益的争议,主要是对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状态进行确认,所以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当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又或者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作出驳回上诉的裁定,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都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这类案件是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程序性裁定不服而提起的上诉,为了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法律规定无需交纳上诉费用。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接下来,我们了解一下诉讼费用免交的情况。《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是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于身体原因,在就业和生活上可能面临更多困难,如果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要求其交纳诉讼费用可能会使其维权变得困难,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二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这些费用是当事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类案件,法院会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三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这些人员本身经济状况较差,生活比较困难,为了让他们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会准予免交诉讼费用。四是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行为,为了鼓励和支持这种行为,对于因见义勇为或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受损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补偿的案件,法院会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五是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便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总之,法律对于不交纳诉讼费用和诉讼费用免交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平和公正,让每一个人都能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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