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这里的“重大涉外案件”指的是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比如说,涉及多个国家的大型商业合同纠纷,涉及金额巨大,且有多个国外当事人参与,这类案件就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主要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涉及范围、社会影响等因素来综合判断。例如一些涉及众多群体利益、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再者,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像海事、海商案件,这类案件专业性较强,通常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还有专利纠纷案件,也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来审理,因为专利案件涉及到专业的知识产权知识和复杂的技术问题。 在刑事诉讼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这些案件涉及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性质比较严重,所以由中级人民法院来进行一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于这类案件的刑罚较重,为了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这些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往往影响范围较广、涉及利益较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保障审判的质量和公正性。海关处理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涉外性,所以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这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重大影响”“重大、复杂”的判断类似,要综合各种因素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