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判处三年刑罚的案件能不能做不起诉处理?
我涉及一个案子,听说可能会被判处三年刑罚。我不想经历后续的审判流程,想知道这种可能判三年的情况,有没有机会让检察院做不起诉处理呢?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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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可能判处三年刑罚的案件,存在做不起诉处理的可能性,但要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不起诉的类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起诉主要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六种情形,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如果可能判处三年刑罚的案件存在这些法定情形,那么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可能判处三年刑罚的案件中,如果犯罪情节确实轻微,并且符合刑法中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条件,检察院有权力决定不起诉。例如,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同时犯罪行为本身危害较小,那么检察院就可能基于这些因素作出酌定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可能判处三年刑罚的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依旧不充分,无法达到起诉的标准,检察院也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所以,可能判处三年刑罚的案件,并不是绝对不能做不起诉处理,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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