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涉案金额80(单位未明确)怎么判?


在探讨开设赌场罪涉案金额80(未明确具体单位)如何判决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开设赌场罪的概念。开设赌场罪,简单来说,就是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什么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呢?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这里的80代表的是赌资数额达到80万元,已经远远超过了“情节严重”中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标准,那么大概率会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量刑幅度内进行判决。不过,法院在具体量刑时,还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比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又或者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涉案金额80只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但最终的判决结果会受到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