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品的范围大致分为哪几类?


抵押品,简单来讲,就是在进行抵押行为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第一类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比如我们居住的房屋,工厂的厂房等,这些不动产具有明确的产权和相对稳定的价值,是常见的抵押品。土地上的其他附着物,像果园里的果树等,只要产权清晰,也可以作为抵押品。这是因为它们价值相对稳定,且有明确的产权归属便于进行抵押登记和处置。 第二类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所以也能作为抵押品。比如开发商获得的某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就可以进行抵押来获取开发资金。 第三类是海域使用权。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海域的利用价值越来越高。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特定海域并获得收益,该权利也能用于抵押。例如从事海洋养殖的企业,其拥有的海域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来解决资金需求。 第四类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对于企业来说,这些生产经营相关的物品都可以作为抵押品。比如工厂里的生产机器、仓库里的原材料等。这样可以让企业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利用这些资产获取资金。 第五类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在建设过程中的一些大型项目,虽然还未完工,但已经具有一定的价值,也能进行抵押。比如正在建造的高楼大厦、船舶制造厂里正在建造的轮船等。这种抵押方式可以为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第六类是交通运输工具。像汽车、火车、飞机等,这些具有较高价值且便于移动和交易的交通运输工具,也属于常见的抵押品范围。 第七类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意味着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抵押的财产,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都有可能作为抵押品。 同时,《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也规定了一些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所以在考虑抵押品时,要确保该财产不属于禁止抵押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