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商业贿赂是因何形成的?


跨国商业贿赂是一种在国际商业活动中出现的不正当行为,它的形成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下面我们从不同方面来分析其形成原因。 从经济利益角度来看,商业的本质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在跨国商业活动中,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一些企业为了获取订单、市场份额、资源等商业机会,会选择通过贿赂的方式来打通关节。比如,一家外国企业想要进入某个国家的市场,当地的市场已经被几家本土企业垄断,竞争异常激烈。为了能够迅速打开市场,该外国企业可能会向当地的政府官员、企业高管等行贿,以获得一些优惠政策、项目合同等。这种行为虽然违背了商业道德和法律,但对于行贿企业来说,可能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从法律差异的角度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有些国家对商业贿赂的定义、处罚力度等规定各不相同。一些国家的法律可能比较宽松,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不够,这就为跨国商业贿赂提供了可乘之机。例如,在某些国家,给予一定的“好处费”被认为是一种正常的商业惯例,而在其他国家,这种行为则被明确认定为商业贿赂。一些企业就会利用这种法律差异,在法律宽松的国家进行贿赂行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文化因素也对跨国商业贿赂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商业习惯。在一些文化中,赠送礼品、给予回扣等行为被视为一种表达友好、感谢的方式,而在其他文化中,这些行为则被认为是贿赂。企业在跨国经营过程中,如果不了解当地的文化差异,就可能会误将正常的商业交往行为视为贿赂,或者将贿赂行为视为正常的商业习惯。例如,在一些国家,在商务活动中赠送昂贵的礼品是一种常见的做法,但在其他国家,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为是行贿。 监管难度大也是跨国商业贿赂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跨国商业活动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存在一定的困难。不同国家的监管机构在执法能力、信息共享等方面存在差异,这使得一些跨国商业贿赂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和查处。此外,一些企业还会采用复杂的财务手段来掩盖贿赂行为,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同时,我国也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共同打击跨国商业贿赂行为。总之,跨国商业贿赂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