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颁布后有什么变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颁布后,相较于之前的婚姻法有了诸多变化,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增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退还当事人。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避免冲动离婚,维护婚姻的稳定性。 其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规定更好地保护了夫妻中非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 再者,新增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为在婚姻中受到伤害的无过错方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另外,在收养制度方面也有调整。《民法典》放宽了收养人条件,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同时,强化了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比如要求收养人应当“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等。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这些变化,更加注重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时代发展的需求和对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视。





